《新标准》修订背景
在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*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》(下称《实施方案》)。7月18日,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《实施方案》,要求进一步加严标准。环境保护部修订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》正是落实前述要求。
1996年*发布环控标准以来,仅在2015年修订过一次。然而,国内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,对原材料的需求量不断释放,进口固废增速迅猛。当然,由于固废的特殊属性,其检测难度较大,伪报、夹藏等违法行为日益增加。其中夹杂物多为不可利用废物,严重威胁我国生产环境安全,进一步加严环控标准是已是大势所趋。
《新标准》包含哪11项废物
现行环控标准共有13项(GB 16487.1~GB16487.13-2005),分别包括骨废料、冶炼渣、木、木制品废料、废纸或纸板、废纤维、废钢铁、废有色金属、废电机、废电线电缆、废五金电器、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、废塑料、废汽车压件,各标准控制的重点是夹杂物和放射性污染。
根据进口废物目录*新调整情况,本次修订标准涵盖了目前所有许可进口固体废物的11项标准;同时废止2009年已明确禁止进口的骨废料、2017年年底禁止进口的废纤维相关的2项标准。因而,此次修订实际为11项标准。
《新标准》着重修订哪些重点内容
1、高度重视对进口废物的放射性污染控制。增加了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的要求。
2、对进口废物中的危险废物严格控制。控制要求统一定为0.01%,更加简明和具有可操作性
3、加严进口废物中非危险性废物的夹杂物指标。除废塑料、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标准中一般夹杂物指标维持不变外,将废有色金属标准中一般夹杂物控制指标调为1.0%,其他标准中一般夹杂物限值要求调为0.5%。
4、适当控制废物自身品质要求。
5、增加检验原则的要求。
《新标准》下,什么样的废塑料可以进口?
《新标准》中废塑料定义:在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、边角料和残次品。标准要求进口废塑料不能混有放射性废物,不能混有废弃炸弹、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。要求废塑料中的混有的危险废物总重量不能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0.01%,混有的其他夹杂物总重量不能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0.5%。只有符合新标准的废塑料才可直接进口至我国,仍将用之前3915开头的税则号。
进口颗粒注意事项
在此,小编提醒想从事进口再生颗粒的企业:
1、进口之前需先考察好国外供货商。对合作方的货源、质量、产能、信誉度等有一定了解,为合作奠定基础。
2、细化合同。因再生颗粒无统一标准,且进口周期较长,买卖双方均需承受一定风险。因此合作的制定是重中之重,且合作对于指标一栏也需适当标注,当然再生料难以保证指标的一成不变,双方可商议波动范围以规避双方风险。
3、详细了解通关流程。习惯了双方国内现货交易的中国企业,在初入进口市场后对通关方面了解的可能不够全面,因此对关税、增值税、托运费等方面需要理顺好。可找当地清关代理公司详细咨询该事宜,同时了解各个国家的关税政策。对于免关税的国家,需要供货商一并发出产地证,以免货物到港后置箱。
4、约定支付方式。对于进口再生颗粒,通常供货商在装车前需要打一定预付款,至于比例双方需要进一步商榷,到港后支付余款。当然,双方达成共识后,其他支付方式也可。
5、货物到港后物流亦很重要。货物到国内后,提货商需及时根据货柜重量联系车辆运输,以确保货物安全到厂。